【编者按】今年暑期高考之后、录取之前,南方周末报以《敢再“考”一次吗》为题,请全国的高中毕业生们再参加一次“文科综合”自我测验。该报邀请了国内文、史、哲、法律、社会及艺术研究诸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为学子们备下这张试卷。这是一次没有标准答案、没有监考老师,更没有分数的考试,欢迎考生查阅资料,也鼓励考生“交头接耳”,更欢迎考生对这套考题提出质疑、辨析和创见。测试题网址如下:
http://www.infzm.com/topic/exam.shtml
兴之所至,校园网编辑部邀请今年6月12日我校毕业典礼上发言和向母校赠送纪念礼品的三位毕业生代表、被同学们戏称为“北大三剑客”的蔡一能、丛薇、周蜜同学各自选一题解答。三位校友欣然应允。蔡一能还推荐了本届另一位校友薛可参加答题。4位校友的答卷将陆续在本网站全部发布,供在校生参考,也欢迎大家来稿质疑辨析。本篇蔡一能的答卷是第一篇。蔡一能现录取北大法学院,前几天已经开学报到了。左图是蔡一能今年8月在金蛤岛军训基地采访我校高一新生学弟学妹时的特写照片。以下是他的选题和答案。 |
【材料分析题-政治】第六题
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,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2012年1月1日,五位探险队员在四川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,由于没有按时回家,故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。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。探险者只带有勉强的食物。
在被困的第二十天,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电联络,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。专家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。八个小时后,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,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。被困者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是否可行,包括医学家、法官、政府官员、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,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;
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,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。被杀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。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。在掷骰子前,最先提出抽签的人(即之后的被害者)撤出约定,期望再等一星期。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是公平,受害者并无异议,其他人替他掷骰,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。
营救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成功,四名探险队员存活。该四人被检察院公诉到人民法院。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作了无罪辩护。
一审法院查明了上述事实,依法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,理由就是依据刑法第232条。(依据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虚拟案例改编)
如果你是法官,你会如何判决,是否有罪,理由是什么?如果你认为有罪,但你有赦免权,你是否会赦免他们,为什么?
【蔡一能答案】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,以及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节。
在本案中,四名被告在受害人撤出约定的情况下,强行为其掷骰,并在抽签结果揭晓后将其杀死,存在主观故意,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。
在适用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之上,被告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,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呢?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在认定紧急避险的程序中,有几个要素:
1、避险起因。本案中,受困者面临的山崩确属来自自然界的致命威胁,符合避险起因的要求;
2、避险时间。本案中,被告受困时间已达23天,而此前,他们得到的警告是“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的”。由于受困者自愿关上了无线电,外界无从知晓他们的身体状况,在这一点上,控辩双方应拿出医学界的证词,证明或否定避险时间的紧迫性;
3、避险行为是否是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?本案中,被告通过杀人避免自己及其他3位同伴的生命安全免遭损害。那么,被告是否可以等待最弱者死亡再吃掉他以维系自身生命呢?我认为,需要医学界的证词和五名受困者的健康状况证明。如果经过举证,证明当最弱者死亡时,其他四人也无力支撑,那么可以认为,被告的行为是避险的唯一可行之举;否则,被告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。
一般来说,除以上三点,法官还应考虑被告的避险行为是否适度。但在本案中,通过直接剥夺一人的生命,换取另外四人的生存,是否是一笔“划算的交易”,与“电车撞人问题”中的取舍属同一性质,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,即使在伦理上也没有定论,法官不应在这一问题上作出具有个人倾向性的判断。
综上所述,我认为,被告的行为触犯刑法,应判故意杀人罪,但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是否属于紧急避险。如属于,法官应免除或减轻被告的刑事责任,如不属于,可依法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人吃人是个残酷的话题,当自身危在旦夕,是否可以取人性命,让自己幸免于难?在中国历史上,这样的悲剧一次次上演,这样的争议也屡屡发生。相较于10位在救援过程中牺牲的勇士,四名被告的行为的确显得卑鄙了许多;然而,我们无法想象他们在被困20天之后的绝望,我们难以设想,当我们也面临这样的绝境,求生渴望与人伦之间的天平将倾向何方。尤其是在本案中,被害人最先提出吃人、抽签的方案,没有他的建议,四名被告未必会想到通过杀人的方式求生。可以说,对于最终的结果,被害人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如果我是法官并拥有赦免权,我会考虑不予判决死刑,但不会判决被告无罪。也许这样,才是对人性的宽恕,是对受害人最好的交代。
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,法官对宪法法律负责,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应极为谨慎。本案牵涉到道德伦理领域的重大命题,可以预见,在定罪、量刑过程中,法官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,也有可能受到自身价值观的挑战,因此,更需要保持对法律的尊重,保持对职业规范、司法公正的坚守。
(完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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