崇川区32选区选举崇川区第八届人大代表
投票站选举办法(草案)
一、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选区实际情况,制定本方案。
二、经区选举委员会同意,本选区集中投票选举日定为2月28日,采用总投票站与分投票站同步投票的形式进行区人大代表选举。总投票站设在行政中心902会议室,根据需要,其余14个选民小组设立分投票站,设14个分票箱。
三、本次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。各选民小组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选民小组的投票选举工作。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次选举,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。
四、本选区应选崇川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名。按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,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,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,本选区的崇川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为2名。
本次选举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。
五、本次选举设总监票、总计票各一人,各投票站设监票、计票、选举工作人员各1人。监票、计票人员在事先经过各选民小组的选民协商推荐的基础上,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根据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。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。
六、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。选民凭选民证在投票站领取选票。
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,经选举委员会(或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)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。接受委托的选民凭经选举委员会(或街道选举工作领导小组)或者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签署的“同意委托投票”的委托投票书领取选票,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,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。
七、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。选民对于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,可以投赞成票,可以投反对票,可以另选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任何选民,也可以投弃权票。
选民对某个候选人投赞成票,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“〇”;如果投反对票,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“×”;如果另选其他选民,应在对某个候选人投反对票以后,在“另选人姓名”栏的空格内填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,并在这个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“〇”;既不画“〇”,又不画“×”的为弃权。
选民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,可以委托除代表候选人之外的他所信任的选民代写,代写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写。
八、选票要用钢笔、签字笔或圆珠笔(黑色或蓝色)填写。符号要正确,字迹要清楚。书写模糊的选票,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,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。
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,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,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。
九、选票写好后,由选民在投票站按照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。投票结束后,应将本选区所有投票站的票箱集中在一起,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清点选票,并将清点结果报告选举主持人。所投的票数,多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无效,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,选举有效。
十、选举时,选区全体选民(含委托投票人数)的过半数参加投票,选举有效。
十一、各分投票站选民投票结束后,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密封票箱,于2月28日下午15:30前专人专车直送总投票站集中进行计票。
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,始得当选;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;以得票多的当选;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,以得票多的当选。
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,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另行选举时,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,按照本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比例,确定候选人名单。如果只选一人,候选人应为二人。
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,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,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。
十二、计票结束后,其计票结果,由选举主持人、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,依法向本选区选民宣布,并上报崇川区选举委员会审核。
十三、本选区的选举结果经崇川区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,依法张榜公布当选的崇川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。
十四、本办法经本选区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通过后,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公布施行。
32选区选举工作小组
2012年2 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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